思想领航

邢台市党员领导干部言行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08-22   点击数:   来源:系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言行,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修身律己、严以用权、干事创业,团结带领全市人民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邢台贡献力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言行教育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主,注重日常管理;

(二)坚持突出重点,推动全面从严;

(三)坚持抓早抓小,做到动辄则咎。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言行教育管理工作,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纪委和组织、宣传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纪委负责监督执纪问责;组织部门负责日常教育管理;宣传部门负责言行正面引导宣传教育。

第二章 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言行教育管理的对象为全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重点是各地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坚持“八要”:

(一)要坚定理想信念,尊崇党章,强化“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秉公用权、依规办事,勇于担当、锐意进取。

(三)要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慎独慎微、洁身自好,自觉远离低级趣味,坚决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作斗争。

(四)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扬民主,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要忠诚于党,坚决服从组织决定,积极完成组织分配的任务,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六)要积极参加党内政治生活,对同志坦诚相待、相互支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七)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上率下,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八)要自觉遵纪守法,坚决反对“四风”,坚持挺纪在前,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做到“八不准”:

(一)不准否定或质疑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领导,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散布消极言论,特别是在公共场合或微信、微博、网络等平台惑乱人心。

(二)不准在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参加宗教组织、参与邪教、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摆“官架子”,对群众冷硬粗暴,庸政、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漠视群众合理诉求,侵害群众利益。

(四)不准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搬弄是非甚至匿名诬告、造谣中伤,抵制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提批评意见的同志打击报复。

(五)不准对抗组织决定,拒不服从组织安排,与组织讨价还价,不如实向组织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六)不准在选人用人、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决策等方面搞“一言堂”,违反规定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甚至干预司法。

(七)不准贪图享乐、讲排场比阔气,挥霍浪费公款公物及公共资源,打架骂人、酗酒滋事等有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言行。

(八)不准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言行。

第三章 方式和方法

第七条 坚持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强化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教育,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言行教育管理常态化。

第八条 严格党内监督,健全完善“两谈一会”,践行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言行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九条 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通过召开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举办廉政教育讲座等方式,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正言正行。

第十条 制定党员领导干部言行负面清单,为党员领导干部言行划“红线”,督促规范言行。

第十一条 在各级党校、邢襄讲堂开设党员领导干部言行教育管理课程,依托政务网站、政务微信、河北干部网络学院专题网班等新媒体平台,开展党员领导干部言行在线教育,提升党员领导干部规范言行内生动力。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群众的参与权、监督权,强化社会各界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依靠群众监督促使党员领导干部规范言行。

第四章 责任和纪律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严格履行党员领导干部言行教育管理主体责任,将党员领导干部言行教育管理纳入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内容,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党员领导干部言行日常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言行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言行的教育管理,对教育管理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问责。

第十五条 各级纪委要强化党员领导干部言行教育管理监督执纪问责,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员领导干部出现错误言行,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言行的教育管理,将其纳入组织生活、干部使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不断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言行。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强化党员领导干部言行的正面引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讲政治、讲规矩,讲纪律、守底线,高标准、严要求,强化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邢台市纪委商中共邢台市委组织部、中共邢台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邢台市委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Copyright © 2012 邢台医学院中医系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钢铁北路618号